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二三里资讯2026-07-25 09:29

2026年,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推进民生领域“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侵权假冒、缺斤短两、物业服务、虚假广告、非法改装”等问题,重点规范查处十四类违法行为,从严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守护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高品质消费体验。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4日,我局接12345市民热线转来举报线索,称陕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间宣传售卖的石榴与实际收到货物不符,破坏了良好的网络平台环境。经调查,当事人在平台直播销售石榴时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促使企业加强品控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二)杨凌某鞋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日,我局接举报线索称杨凌某鞋城涉嫌经营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况下购进了印有字母“N”形状的运动鞋,销售侵犯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商品(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运动鞋),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运动鞋)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涉案注册商标在所属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标识的商品,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本案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又维护了公平竞争,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杨凌某塑业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膜袋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3日接到案件线索,当事人2025年10月14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90×240mm”和“220×150mm”的复合膜袋经抽样检验,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项目均不符合GB/T 10004-2008 标准要求,均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膜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膜袋和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既坚守了产品安全底线,又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实现了严格监管与包容审慎的统一,案件查处强化了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的社会认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兼顾了惩戒与企业发展,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与守住安全底线的平衡。

(四)杨凌某超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我局接到线索,称杨凌某超市卤肉加工点存在购进食品添加剂日落黄的相关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肉制品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卤肉制品中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在该类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将该案移交示范区公安局依法审查处理。

典型意义:行政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意味着案件从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追责,传递“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信号。通过本案,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因追求卖相利益添加禁用物质。监管部门将综合应用联合执法、信用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稿件来源:杨凌市场监管 华商报记者 闫文青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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