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7岁男生爬天台回校内出租房坠亡 家属二审提交11组证据 庭审3小时 学校仍坚持 “无责” 抗辩 暂未宣判

二三里资讯2026-10-16 22:28

10 月 16 日,备受关注的 “南通西亭中学学生坠楼身亡案” 二审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当日 14 时 50 分持续至 17 时许,历时约 3 小时,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顾:17岁准高三生校内公寓坠楼,抢救25天后离世
2025 年 7 月,江苏省西亭高级中学学生小邱参加学校 “高三暑期校园资源免费开放” 活动,午餐后欲返回租住于校内教师公寓的房间,因房门上锁,便借助楼道内的木梯经未上锁的天井口爬上楼顶,试图从天台绕进屋内阳台时不慎坠楼。


经抢救 25 天,小邱于同年 8 月 5 日不幸离世。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他杀、自杀,认定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据此前媒体报道,为方便陪读,2023 年 7 月小邱父母从学校一名退休教师处租下校内 15 号楼教师公寓顶楼 402 室。事发当日,校方在接到一楼住户告知后拨打 120 送医、通知家属并报警。


一审回顾:法院认定学校无侵权过错,判 40 万元 “人道主义补偿”
事发后,因与学校调解未果,小邱父母以学校存在安全管理过错为由,将西亭中学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 170 余万元。
2026 年 7 月 30 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学校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赔偿责任,驳回家属全部赔偿请求;同时准许学校自愿支付 40 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法院查明,天台防护矮墙高度虽为 55 厘米,但上方加装了铁丝,建筑本身安全达标;案涉教师公寓系教师私人房产、由家长独立签约租赁,租赁关系独立于学校管理。
小邱父母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进展:三个争议焦点,11 组证据主张学校存在过错
10 月 16 日下午,上诉人邱青、王蓓(小邱父母)诉江苏省西亭高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据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介绍,今日庭审围绕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一是学校对案涉教师公寓公共区域有无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二是学校是否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三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正确。


周兆成告诉二三里资讯,二审中家属方共提交 11 组证据,已形成 “完整证据链”:首先,案涉教师公寓建在学校名下的教育划拨用地上,土地性质为中学用地,并非私人产权住宅;其次,学校公众号宣传、楼长管理制度、租户备案通知、收取水电费等行为,当庭坐实学校对这栋楼一直行使管理权,“集资房、私人租赁与学校无关” 的抗辩难以成立;此外,消防部门正式答复证实,学校从未对这栋楼开展过日常防火巡查。
“本案里学校的过错是肉眼可见的。” 周兆成表示,天台临空防护墙仅 55 厘米,未达国家强制标准不低于 1.1 米的要求;通往天台的天窗长期虚开、不上锁、不设警示;公共楼梯间的木梯堆放半年以上无人收纳;学校违规组织暑期集体补课,午休时段不点名不巡查,学生脱离管理 20 多分钟无人发现。“多重过错层层叠加,才最终导致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周兆成同时强调,家属从未要求学校对出租房屋的室内私人空间担责,追责始终针对楼梯、天窗、天台等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也从未否认孩子自身行为有不当之处,不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只是希望学校为自己的管理疏漏承担与其过错匹配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二审中,学校方面仍坚持 “学生自身负全责、学校无责” 的抗辩,并主张暑期活动属公益自愿、学校无权干涉教师出租房屋。
“校园安全没有 ’ 法外之地 '。哪怕是教师公寓的公共区域,只要在校园里、只要有学生进出,学校就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 周兆成说,打这场官司不只是为了给孩子和家人一个公道,更希望所有学校引以为戒,“纸面上的制度不算数,真正落到每一个角落的排查和管理,才能护住孩子的安全”。
目前,本案尚未宣判。
记者 袁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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