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成绩单” 已撤销35名不适格父母监护资格
父母擅自送养孩子、未成年人偷偷文身、校园纠纷如何化解、私密日记是否侵权……
5月29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全省法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家庭保护、人格权保护、校园安全等多个群众关注热点。其中,未成年人文身服务合同被明确认定无效,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依法变更抚养关系、撤销监护资格。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守护民生福祉的重要职责。全省法院以综合审判改革为牵引,以法治宣传教育为抓手,以多部门联动协同为支撑,全方位、多层次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防线。
全省法院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成立了96家少年法庭,16家中院、32家基层院实现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综合审判。
2025年审结一审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806件,今年1至4月审结3434件。
刑事审判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充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未来发展。始终保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健全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坚决防范二次伤害。
民事审判中,聚焦家事、侵权、人格权等未成年人重点案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
2025年审结一审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398件,调撤率为42.32%;今年1至4月份审结3075件,调撤率为45.17%。
2025年以来,对家庭暴力、虐待未成年人等行为,依法精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00份,及时阻断侵害风险。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依法撤销、变更35名不适格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各地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探索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社会观护等特色审判工作机制。
大连法院在全国首创“三个不送”送达机制,即:法律文书不在学校送达、不在公开场所送达、不在易引发心理畏惧环境送达,避免未成年人因诉讼程序造成隐私泄露。
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全省选派1307名干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
2025年秋季,全省76名院长和副院长走上讲台,为孩子们讲授“开学第一课”,围绕网络安全、自我保护、反学生欺凌等话题精准普法。
邀请师生到全省128家法院听办案故事、开展模拟法庭庭审、观看法治情景剧等活动。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普法宣传500余场。
在“六大保护”方面,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2025年以来,联合妇联等单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100余份,依法约束和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
针对校园管理漏洞、医疗机构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电竞网咖留宿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文身等问题向有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
依法从严审理网络暴力、网络性侵、个人信息泄露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
2025年,省法院与省民政厅等21部门联合印发《辽宁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共同维护流动儿童、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当天还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家庭保护、人格权保护、校园安全等关键场景,聚焦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等核心权益。
案例一:违法送养子女,依法变更抚养权——王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父)与王某(母)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时年1岁的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未办理法定送养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送至刘某夫妇抚养。刘某夫妇以“捡拾弃婴”的虚假理由为李某某申报户口,并将其姓名变更为“刘某某”。王某因李某长期拒绝、阻挠探望,曾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探望的判决,但李某仍通过隐瞒子女下落等方式,致使王某长达五年未能与女儿相见。2025年,王某发现女儿被送养后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违法送养未成年子女,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关于生父母应共同送养的强制性规定;长期阻断王某与女儿的亲子联系,严重侵害王某依法享有的探望权。未成年子女李某某当前在养父母处的生活状态虽表面稳定,但系因违法行为形成,不具有合法性基础。李某的行为对孩子的身份认知、亲子关系造成严重损害。李某某虽已满八周岁,但其意愿系在不知晓真实身份关系、与生母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形成,不宜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唯一依据。法院判决:将李某某变更为由王某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父母一方违法送养未成年子女、隐瞒真实身份关系,另一方依法请求变更抚养权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指出:违法送养形成的表面“稳定生活状态”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不能成为阻却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子女在身份认知被误导、与父母长期隔离状态下表达的意愿,不宜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唯一依据。裁判结果有力惩治监护侵害行为,纠正违法送养及办理虚假户口造成的身份错乱,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权、健康权和被抚养权;同时,充分维护母亲合法监护权和探望权,对引导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二: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与隐私权——张某诉钱某、孙某及其监护人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钱某、孙某系小学同班同学。钱某、孙某在各自日记本上书写针对张某的贬损性文字,其中孙某在贬损文字下写了“同意的签名”,并邀请钱某和案外人签名。张某取得上述日记本照片后,认为钱某、孙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遂以钱某、孙某及其监护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钱某仅在个人私密日记本中书写负面内容,未对外传播,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孙某主动引导他人签名传播贬损文字,钱某参与签名,二人共同侵害张某名誉权。法院判决:钱某、孙某的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张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若未按要求履行,法院将采取公告等方式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监护人承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私密日记本属于个人隐私空间,仅私下书写负面文字表达个人想法、未对外传播的,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未成年人主动对外传播贬损他人内容的,应认定侵害名誉权。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既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制止校园内言语贬损行为,又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尊重其身心发展特点。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私密载体内容的侵权认定标准,厘清了名誉权与隐私权的保护边界,对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引导未成年人尊重他人人格和理性文明表达,具有指引与示范意义。
案例三:对未成年人文身纠纷的责任分配——王小某与某刺青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日,王小某(化名,未成年人)通过微信向某刺青工作室的经营者发送刺青图片一张,询问能否文同款,该经营者当即表示可以,随后在未询问王小某年龄的情况下多次在其经营的刺青工作室为王小某文了刺青图片中的图案,王小某分两次支付服务费3000元。在整个文身过程中,经营者未要求王小某出示身份证以判断其是否为未成年人,也未在刺青工作室张贴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标识。两个月后,王小某的母亲发现其大面积文身,立即带其到医院进行了清洗,共支付医疗费8000元。
王小某的母亲与经营者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遂提起诉讼,要求刺青工作室返还文身服务费,并赔偿清洗文身花费的医疗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签订文身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也未同意该行为的情形下,文身服务合同无效,刺青工作室应当向王小某返还文身服务费。关于清洗文身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在本案整个文身过程中,刺青工作室的经营者既未核实王小某的年龄、身份,也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的标识,对王小某形成的大面积文身具有一定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清洗文身所产生的费用;王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未能尽到教育引导子女远离有损身心健康活动的义务,对两个多月内分次进行的文身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某刺青工作室返还王小某文身服务费,并赔偿一定的医疗费。
宣判后,审理法院积极向管理文身行业的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为文身行业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依法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提醒文身类行业经营者守法经营。
典型意义
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易被标签化等特点,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过程中丧失资格条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店内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店家返还文身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规范文身行业的经营行为,督促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未成年人文身司法建议的发出,也是人民法院参与促推社会治理格局,以案促治,全方位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的积极实践。
案例四:联动化解家事纠纷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何某诉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母)与被告刘某(父)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刘小某(2015年出生)判决由父亲刘某抚养。2025年,何某以女儿在刘某处成长不利,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及身心健康,且女儿明确表示希望随母亲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后,通过多部门联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与妇联联动,依托家事调查员机制开展调查。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家事调查程序,委托妇联当地的家事调查员走访查明当事人抚养争议的核心矛盾和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为后续调解、裁判提供客观依据。
二是与驻村民警联动,排查化解风险隐患。法院干警与驻村民警共同开展风险排查,针对当事人多次经派出所调解未果、矛盾反复的问题,驻村民警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法治教育工作,对潜在的极端行为风险进行预警防范。
三是与司法局联动,引入专业力量参与调解。法院主动与司法局沟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疏导对立情绪,为后续纠纷化解奠定良好基础。
四是法官主动履职,全流程推进矛盾化解。法官在走访调查、联动调解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在子女教育、抚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双方释明《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依法抚养子女的规定,发放并宣读《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指导双方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组织双方签订《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明确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共识,被告承诺尊重孩子意愿,若其希望随母亲生活则不予干涉或阻挠;原告承诺不再藏匿孩子,保障其正常上学接受教育,并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五是相关单位协同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案件办结后,法院委托当地妇联及村委会对当事人跟进回访,持续关注未成年人抚养及家庭教育情况,确保案件办理效果长效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依托“法院+N”多元协同机制,从“单打独斗”转向“社会共治”的生动司法实践。通过启动家事调查和预警机制,形成风险联防联控格局,将衍生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联合妇联、公安、司法行政等单位共同参与矛盾化解,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共治网络;善用司法延伸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纠正监护失职行为,以柔性司法唤醒父母责任担当;强化案件回访跟进,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全方位、全流程保护。
案例五: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化解校园侵权纠纷——赵某与李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小学同班学生。2025年某日课间活动期间,二人发生争执,李某对赵某实施殴打,致赵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及监护人和学校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校园安全管理、家校关系及同窗情谊等多重因素,简单判决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甚至可能加深双方对立情绪,影响孩子后续在校相处。为此,主动启动多元解纷机制,在特邀调解员及学校负责人参与的基础上,特别邀请原、被告双方的班主任到场参与调解。特邀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分析责任划分与法律后果,帮助双方家长理性看待问题。班主任结合两名学生日常在校表现、性格特点及事发后孩子的心理状态,动情讲述了两个孩子此前互帮互助的温暖细节,并转达了班上其他孩子对两人早日和好的期待。在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温情调解下,被告监护人深刻认识到其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当场向原告诚恳道歉,并主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学校就校园管理中的不足表示歉意,并表态今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原告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侵权纠纷,法院创新引入班主任参与调解的模式,形成“法院主导+特邀调解员释法+学校配合+班主任情感联结”的全链条解纷格局。法官精准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搭建沟通平台,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特邀调解员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疏导情绪、缩小分歧,为促成和解奠定基础;引入班主任参与调解,将冰冷的责任划分转化为温暖的成长关怀;学校反思管理漏洞,教育部门跟进督导,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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