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七旬老人遭殴打致轻伤一级,警方“以调代刑”两年后刑事立案,责任民警被诫勉谈话,家属质疑处理过轻

二三里资讯2026-09-20 12:49

近日,重庆市民冉林波向媒体求助,其父于2024年6月2日在重庆市高新区某果蔬店结账排队时,与李姓女子发生纠纷,遭对方一家三口殴打,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但当初的两名办案民警一直未以刑事立案,仅以治安调解结案。

冉林波告诉记者,本案于2026年9月4日正式刑事立案。在他的信访和举报之下,针对前期办案民警“有案不立”的执法过错,公安督察审计部门仅作出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冉林波质疑:此番处理是否过轻?办案民警“以调代刑”的做法,背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希望警方能彻查并向其公开。

 七旬老人被打致轻伤一级

警方按行政案件立案,组织双方签调解协议

冉林波提供的警方回执单显示:2024年6月2日上午10时许,因买菜排队纠纷,冉某某被一家人打了,已在陈家桥医院就医,现断了四根肋骨,无生命危险,求助。民警到达现场,系当事人李某某与当事人冉某某双方在买菜排队结账时发生纠纷引发互殴。冉某某左侧第8-10、右侧第5肋骨折;李某某鼻梁等部位有擦挫伤,具体等待医院检查结果。

回执单后面写明:拟受理治安案件。

同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虎溪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李某某与冉某某互殴案,我单位已立案。

2024年7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正式鉴定文书,确认受害人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冉林波告诉记者,2024年8月8日,办案民警沈某某曾叫他与对方进行过一次协商,他当场对沈警官表示:不接受协商。

冉林波提供给记者的录音记录了当时的谈话:

冉林波:“沈警官,我们明确不谈了,要求刑事立案,我要拿到刑事立案告知书。”

对方:“今天可能不得行哦。”

冉林波:“不是不得行哦,按程序操作哦。”

对方:“你要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我们知道怎么操作。”

冉林波告诉二三里资讯记者,案发后三个月内,他曾多次对办案民警表示:不接受调解,要求刑事立案、出具刑事立案告知书,但均未获回复。

 同年8月16日,双方签订《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某儿子龚某赔偿8万元,冉某某家属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款项当场支付。

《治安调解协议书》载明:2024年6月2日10时许,冉某某和李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虎溪康田漫城某某蔬菜门市买菜排队结账时,发生纠纷后引发互殴,后李某某的丈夫龚某某和儿子龚某到场,随后几人发生推搡,李某某与冉某某再次扭打在一起并双双倒地,龚某试图拉开双方未果后踢了冉某某,事件导致李某某鼻梁等处有擦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龚某一方的行为造成冉某某多处肋骨骨折后,鉴定为轻伤一级。

经派出所民警组织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冉某某的儿子冉林波代表父亲处理此事,龚某全权处理此事。

2.冉某某及家属放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龚某赔偿冉某某医药费等各种费用8万元,由龚某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冉林波,已当场支付。

4.此协议签订以后,双方不得再找对方纠缠。

冉林波告诉记者,主持签订协议的是虎溪派出所民警沈某某,另外一个他不认识。此后的两年内,他一直在自学法律,想为父亲的事情讨个公道。

历时两年终刑事立案

家属举报后,两名责任民警被处理

冉林波告诉记者,2026年6月29日,他向重庆市公安局信访窗口提交举报材料,实名控告办案民警沈某某等人。

控告书指出:1.案件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民警未依法及时转为刑事案件侦查,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玩忽职守;2.民警消极履职、拖延办案,涉嫌滥用职权干预案件处理。

冉林波提出以下控告请求:1.依法对被控告人沈某某、杨某某等民警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立案调查,查明其在冉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程序法等违纪违法事实;2.依法对相关责任民警作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9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向冉林波出具信访事项回复:分局已受理该案,开展侦查工作;针对前期办案责任民警,分别予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9月4日,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刑事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冉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9月18日,冉林波告诉二三里资讯记者,他从现在的办案警官处获悉:多名涉案人员中,一名嫌疑人已办理取保候审,其余两人暂未公布具体处理方案。

冉林波表示:该案有殴打视频、治安调解协议等证据,事实清晰,距离立案已过去十余天,案件暂未看到移送检察院的进展,担忧案件办理能否能保持公平公正。

9月17日,冉林波再次向重庆市公安局信访窗口提交信访复核资料,提出两项诉求:

1.希望公安纪检部门介入,深挖核查前期办案民警有案不立、降格处理案件的行为,查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滥用职权问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请求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提前介入,开展侦查监督,督促办案单位依法推进案件办理。

督察审计支队回应:涉事民警处置为内部处理

将上报家属相关诉求

9月18日,二三里资讯记者联系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督察审计支队,工作人员确认该起案子,并称“督察审计支队对办案民警的处理,是属于内部的处罚,不是家属理解的轻重程度,针对家属提出‘彻查办案民警背后是否有利益输送’等问题,他们会汇报给领导,尽快调查核实。”

随后,记者根据冉林波提供的办案电话,向罗姓警官咨询此案最新进展,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请向重庆市公安局宣传处咨询;记者联系重庆市公安局,根据指引,向其递交采访函,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律师:轻伤属公诉案件

治安调解不能替代刑事追责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已经达到《刑法》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治安调解不能替代刑事立案。治安调解仅适用于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 的约定,仅产生谅解、赔偿的民事效力,不能直接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责义务。民警直接以治安调解结案、未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存在 “以调代刑” 的执法争议。即便双方已经履行8万元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仍有权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要求对该案刑事部分依法审查。

赵良善指出,公安机关对办案民警作出诫勉谈话、取消评优的处理,属于内部纪律问责。家属不接受该处理结果,可向公安督察、纪检监察部门继续申诉。但也要区分:达成赔偿谅解、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是司法机关后续作出不捕、不起诉的重要考量情节;最终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仍要由检察机关结合全案事实、起因、过错程度综合审查。

记者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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