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国赤山泉”被农夫山泉起诉,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5万,国赤山泉回应:只是样品未上市、设计理念不同

二三里资讯2026-09-15 14:48

8月21日,云南浦女士所在的公司云南国赤山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赤山泉”)突然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5万元。

9月10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14日,二三里资讯联系到国赤山泉相关负责人,国赤山泉回应,双方产品设计理念完全不同,且自家产品从未正式上市,不存在侵权行为。

国赤山泉:设计理念不一样,产品未上市

突如其来的官司让浦女士十分无奈。浦女士称,8月21日收到法院传票前,农夫山泉从未和他们进行任何沟通。“我们现在连正规加工厂都没有,产品也没有正式投放市场,根本拿不出15万元赔偿。”

谈及品牌标识设计,浦女士作出解释:“我们的Logo就是一座山,那是我们家门口实实在在的一座山,下面还有个红石桥水库。而对方的Logo是三座山,这完全不一样。”

针对包装选用红白主色调一事,浦女士表示:“我们老家地处赤水河源头,创业初衷是传播红色文化,选用红色是契合自身文化理念,不是去模仿或者抄袭谁。”

说起企业经营现状,浦女士透露公司至今没有盈利,前期包装打样、设计、仓库租赁等投入已让企业背负债务。“这几年为了改包装、做样品,每一项都要掏成本,现在已经债台高筑了。突然收到传票要赔15万,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承担。”

天眼查信息显示,云南国赤山泉水有限公司2022年成立,主营零售相关业务。

对于农夫山泉的指控,国赤山泉法人罗先生觉得难以理解。“公司是2022年成立的,但公司中间停停走走,根本没有建立自己的工厂,也没有固定的代工厂,一直处于研究包装、打样修改的阶段。”罗先生澄清道,农夫山泉拍到的所谓“仓库”和瓶装水,其实是一场误会。“前年我们从当地另一家水厂家采购了一批成品水,贴了我们自己的样板标签,并拿给身边的亲朋好友,想做个市场调研,总共也就几百瓶。当时选的瓶子还是绿色的,但反馈并不好,所以这事儿就搁置了。”

罗先生补充道:“去年农夫山泉派人去我们在昆明的一个仓库取证买了一单,可那个仓库后来因为经营困难早就撤了。目前我们产品都没正式上市,怎么就侵权了?”

农夫山泉暂未回应此事

9月14日下午,记者致电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核实此事,工作人员表示,该案件由公司专人负责,需记者将采访问题整理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后续会有专人回复。记者随后提交相关采访问题,截至发稿前,暂未收到农夫山泉方面的相关回复。

律师:样品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侵权。法律上的商标使用包含印制包装、样品展示、招商推广等行为,不以实际成交或产生利润为前提。将样品用于渠道展示或市场调研,即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瓶身构图、色彩布局等整体观感近似,足以引发混淆,仍可能被认定侵权。只要主观具有销售目的,打样样品也属于商标性使用,可以构成侵权。国赤山泉若无大规模销售证据,赔偿额可能被下调,但通常不会完全免除。

而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是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件关键不在于产品是否大规模上市,而在于被控标识、包装整体视觉效果,是否足以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国赤山泉其主张Logo原型是本地真实山体、红色取自赤水河红色文化,属于设计理念层面的解释,仅能说明主观上没有刻意仿冒的意图,不能直接否定客观上的视觉近似。同时,《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将标识贴在样品上用于市场调研,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即便只是几百瓶样品、未正式量产,依然可以被纳入侵权行为评价,只是属于情节轻微的考量因素。

赵良善表示,在赔偿金额方面,农夫山泉主张15万元属于法定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等于法院一定会全额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优先按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计算,均无法查清时适用法定赔偿。国赤山泉无大规模销售、无盈利、样品数量少、主观没有恶意,这些都属于法院酌减赔偿的重要事实,还需要提交样品数量、没有对外销售、公司负债等证据,供法庭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量。

记者唐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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