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公安公布依法查处无人机“黑飞”行为典型案例

二三里资讯2026-05-20 07:31

榆林市公安局坚决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净空”专项行动,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规飞行行为,切实筑牢我市低空经济安全防线。为强化警示教育,现集中公布一批查处的无人机“黑飞”典型案例:

真实案例

一、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2026年4月29日9时许,马某某在无人机“未实名登记”、“未报备飞行”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进行飞行测绘拍照。2026年4月29日,公安榆阳分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对马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飞。

二、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2025年10月21日16时许,张某某在无人机“未实名登记”、“未报备飞行”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2026年1月13日,靖边县公安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经审批在管制空域内进行超高“黑飞”

1. 2025年7月21日,8月18日,岳某某操控无人机用于巡线检查,先后两次飞行高度都超过1000米,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报备手续。2026年1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岳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2. 2025年10月26日至10月27日,张某某操控无人机用于测绘拍照,多次飞行高度都超过1000米,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报备手续。2026年1月14日,靖边县公安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 2026年5月10日,李某操控某单位无人机进行测绘飞行,飞行高度达700米,且无人机“未实名登记”也未取得相关审批报备手续。2026年5月12日,公安经开分局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涉事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榆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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