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超市私设老虎机牟利 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获刑

二三里资讯2026-08-26 10:04

近日,神木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利用老虎机开设赌场案依法宣判,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简要案情

经审理查明,熊某某在神木市某镇经营一家名烟名酒超市。2024年6月,一名身份不明男子与熊某某商定,在超市内摆放一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赌博方式为扫描机身二维码充值,1元人民币兑换10积分,玩家以积分下注,最终凭积分兑换人民币。熊某某受该男子指使负责日常管理、赌资结算及积分兑换。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熊某某每月固定获利500元;自2025年4月15日起,其改为按参赌人员输钱总额的20%抽成。期间,多名参赌人员利用该赌博机多次投注,累计充值赌资数额达513382元,熊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457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协助管理、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熊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发布)第一条之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法官寄语

赌博活动害人害己,易使参与者陷入“赢了想再赢、输了想翻本”的恶性循环。无论是参与赌博,还是组织、开设赌场或提供赌博条件,均属违法乃至犯罪。“老虎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提供该类设备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切勿因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通讯员 党堾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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