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千问”被阿里投诉侵权 记者调查公众号注册时间早于阿里 律师:阿里巴巴涉嫌权利滥用

二三里资讯2026-03-25 10:58

近日,一个在2015年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千问”,因与阿里巴巴旗下AI大模型产品“千问”重名,自2025年11月起遭遇了连续5次“商标侵权”投诉,但均被微信平台审核驳回。

十年前注册的号被连续5次投诉侵权

3月24日,记者联系上了微信公众号“千问”的注册者刘先生,他说他是一名互联网程序员,2015年正是微信公众号兴起之时,他本打算将其作为一个收集问答信息的副业来做。在注册时,他本想取名“百问”,发现被占用后便随手填了“千问”。

“在2015年2月到4月期间,我连续更新了20多篇文章。后来由于程序员本职工作太忙,公众号的更新就停滞了。”刘先生表示,虽然没有发新文章,但他深知微信长时间不登录会回收账号的规则,因此每隔几个月都会登录一次,账号从未被废弃。此外,他当年发布的内容也与如今爆火的AI领域毫无关联。

平静在2025年年底被打破。2025年11月,刘先生登录公众号后台时震惊地发现,自己收到了4条商标侵权投诉。刘先生告诉记者,这四次投诉中,前两次以个人名义投诉的,第三次由“杭州动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第四次投诉则直接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诉。

庆幸的是,微信平台经过审核,对这四次投诉给出的结论均为“不予支持”。本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但在2026年2月4日,刘先生再次收到了以阿里巴巴名义发起的第五次侵权投诉,结果同样被微信驳回。

“我只是取了个名字放在那里,没有越线操作,没有冒充他们官方去发布任何不实信息,却多次遭到投诉。”刘先生无奈地表示,尽管微信平台对5次投诉侵权均作出了“不予支持”的驳回处理,但频繁的投诉仍让刘先生感到不安。“其实他们不用一直投诉,如果他们认为我的公众号名字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完全可以主动联系我正面沟通,但目前没有任何人找过我。”

个人微信公众号注册在前

阿里“千问”商标注册时间在后

记者从刘先生提供的他账号被投诉的记录上看到,从2025年11月13日至2026年2月4日总共被投诉了5次,前三次投诉理由是:昵称侵占。第四次和第五次投诉理由是:占用账号名称。投诉状态均为“侵权投诉审核不通过”。而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的投诉描述为:千问为阿里旗下产品,目前该用户昵称占用本产品名字,影响用户对产品认知心智,并涌进本平台进行咨询产品相关问题,造成用户投诉与困扰。

24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进行了查询,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总共注册了96件包含“千问”两字的商标,最早申请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注册的“千问”商标,同天注册了两个同名商标,但申请注册号不同,一个为18971572,另一个注册号为18971869。注册公告日期均为2017年2月28日,只是两者服务内容不同,一个服务内容为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验钞机, 复印机,无线电设备,学习机等。另一个服务内容为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

而记者查看刘先生的微信公众号“千问”,该账号第一篇文章发布时间为2015年2月2日。其发布内容与当前AI大模型技术并无直接关联。

记者多方联系采访均未获回应

记者也查询到,千问APP视频号的认证信息中企业为杭州动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近一次改名记录显示,2025年12月30日“阿里千问”改名为“千问APP”。

24日下午,记者拨打阿里巴巴集团杭州市滨江园区电话,询问能否就刘先生微信公众号被投诉一事进行回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她查询不到千问APP相关公司联系方式,只能通过在线客服返工单处理问题,建议记者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私信联系采访。而阿里巴巴集团相关办公电话也查询不了,问题也反馈不上去。

随后,记者在千问APP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均进行了私信,目前未收到相关回复。在阿里巴巴集团官网,记者也通过“媒体联系”渠道进行了登记,就相关采访内容、联系方式进行了填写,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相关回复。

律师:阿里巴巴涉嫌权利滥用,缺乏合理事实支撑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个人微信公众号“千问”不构成商标侵权,阿里巴巴的连续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微信平台驳回投诉的处理合法合规。此事核心是在后商标权与在先使用权益的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在先使用抗辩的规定,号主2015年2月即注册并使用“千问”公众号,早于阿里巴巴2016年1月申请“千问”商标的时间,且持续登录维护账号、无废弃行为,属于善意、合法的在先使用,依法享有在先使用抗辩权。

赵良善指出,阿里巴巴的投诉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侵权需满足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易导致混淆的核心条件。阿里“千问”商标核定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第35类商业信息等,而号主的公众号为个人信息分享类自媒体,二者服务类别、使用场景与受众差异显著,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来源混淆,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赵良善表示,阿里巴巴的投诉行为涉嫌权利滥用,缺乏合理事实支撑。阿里以“占用名称、影响用户认知”为由发起投诉,但其投诉理由未契合商标侵权的法律要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号主存在攀附其商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及实际行为,微信平台基于事实审核驳回投诉,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中“通知—删除”的规则与平台中立原则。

赵良善建议,号主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平台与相关主体应完善权利保护机制。号主应保留账号注册、使用、维护等核心证据,若阿里继续恶意投诉,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滥用权利的法律责任;平台应强化投诉审核标准,对缺乏有效侵权证据的投诉进行限制,防止商标权滥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合法民事权益。

记者 唐保虎

精彩推荐

都翻到这儿了,就下载个二三里吧~
在浏览器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