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榆林无人机违规飞行典型案例及法律警示

二三里资讯2026-05-12 14:43

​​2025年机场公安局共办理无人机案件21起,其中行政处罚20起,共处罚金8800元,行政拘留1起。
典型事件
      2025年2月3日13时许,纪某在未履行飞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操作序号为3YTBKCA004xxxx的无人机在榆林中心城区航空器临时管控区内进行无人机飞行,纪某的行为构成违规飞行。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纪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2025年清爽榆林明星演唱会”活动现场发现赵某操作大疆无人机(序列号1581F986C254J002xxxx)手簿(7ZWXN27001xxxx)进行飞行,经核查赵某系无证操作,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个人未进行飞行报备审批。赵某所飞行的区域为榆林市政府下发公告“低小慢”航空器飞行临时管控区。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赵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常某利为寻求刺激,利用自己购置的无人机在未履行相关飞行登记报备的情况下,擅自起飞并利用无人机拍摄功能在榆阳区三岔湾村区域多次对户外车内多名男女亲密行为进行偷拍,共计拍摄视频12个,并将所拍摄的部分视频利用微信转发自己好友,散布他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常某利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章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另有规定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飞行6个月至12个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许可证件,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许可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榆林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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