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朝阳市幼儿园收费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保障我市学前教育事业优质普惠发展,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辽教发〔2019〕84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定义全市幼儿园现行收费项目统一明确为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和代收费三类,严禁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所收取的费用。伙食费,指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具体包括集中代购被褥费和外出活动费。
二、收费标准及管理权限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遵循“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全市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五星级园650元/生·月,四星级园500元/生·月,三星级园300元/生·月,二星级园200元/生·月,一星级园120元/生·月,未定级园80元/生·月。各乡镇中心园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水平,适当降低收费档次,保障农村儿童享有优质普惠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办园成本、政府投入、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见,通过成本监审等程序,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授权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补贴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上限标准,并抄报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其他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根据办园成本(含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办园相关支出,不含其他经营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等与办园无关的费用)、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三、伙食费、代收费收费原则伙食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执行。各幼儿园需根据市场物价浮动情况收取或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单独核算、按月结算,每月公开收支账目,使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四、收退费及报销政策(一)幼儿园收费实行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二)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办理退、转园手续当月实际在园日累计不足3天(含3天)的,按实际在园日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3天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10天的,按全月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日据实结算。(三)因幼儿园原因停园的,免收相应天数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的费用报销问题,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朝价发〔1995〕61号)中规定的报销方法执行。
五、资助与减免政策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各县(市)区要制定明确的收费减免政策,并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学前教育在园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朝教〔2017〕124号)及省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前教育资助的规定落实资助措施。六、有关要求(一)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信息)和园内醒目位置,全面公示办园性质、办园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需长期保持清晰可见。(二)幼儿园合法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所有伙食费必须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结余或挪作他用。(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费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省相关收费规定。(四)对违反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幼儿园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需如实提供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朝发改发〔2023〕382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朝阳市教育局
朝阳市财政局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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