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官方网站遭“暗链”入侵 网警快速处置

平安朝阳2025-12-15 11:44

为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近期,朝阳市公安局双塔分局网安大队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成功侦办一起网络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案件,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警告处罚。

11月13日,双塔分局网安大队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线索通报:“朝阳市某官方网站存在异常访问特征”。网安民警立即启动应急核查机制,通过技术溯源与页面分析,迅速确认该网站被不法分子非法植入赌博类隐蔽链接(即“暗链”)。此类“暗链”具有极强隐蔽性,不仅会扰乱正常网络秩序、误导网民访问非法平台,更可能成为黑客进一步实施网络入侵、窃取数据的“跳板”,对网站安全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

经深入调查,警方查实该官方网站由朝阳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及日常维护检测。该公司因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日常防护流于形式,未定期开展漏洞扫描与安全监测,导致网站存在的高危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最终引发“暗链”植入事件。

11月20日,双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完成安全整改。

法律亮剑:网络安全无小事,违法必担责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五项核心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等。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恶意程序的;(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网警提示:分主体筑牢网络安全防线

一、致网站运营及维护企业

压实主体责任:对照《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全面梳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安全负责人,将“定期维护、漏洞扫描、应急处置”等要求纳入日常工作规范。

强化技术防护:每周至少开展1次网站源码审查(重点排查JavaScript代码、HTML隐藏样式中的异常链接),每月进行1次高危漏洞扫描,及时修复弱口令、系统漏洞等风险点,必要时引入专业安全检测工具。

规范应急处置: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现 “暗链”、页面篡改等情况,立即关停相关板块并留存日志,24小时内上报属地网安部门,配合开展溯源调查。

二、致广大网民

提升甄别能力:访问政府、公益类网站时,若发现页面加载异常、存在不明弹窗,切勿点击可疑链接,可通过官方渠道核实网站真实性。

警惕引流陷阱:涉赌、涉黄“暗链”多为诈骗引流工具,点击后可能导致手机被植入木马,造成个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遇此类情况及时向网警举报。

留存举报证据:发现网站存在“暗链”等违法信息时,可截图保存页面信息及访问时间,立即报警。

网络安全非一日之功,更非一己之责。朝阳市公安局将持续加大网络安全监管与执法力度,也呼吁各类企业切实履行安全义务,广大网民增强防范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

来源 平安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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